与中国签署学历学位互认的国家有哪些?

栏目:数据研究 发布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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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凭、学历与学位的相互承认,对于增进各国学生、教师和科研人员的交流,加强各国公民对不同文化的认同和理解,加强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文凭、学历与学位的相互承认,对于增进各国学生、教师和科研人员的交流,加强各国公民对不同文化的认同和理解,加强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学历学位互认互授是高等教育国际化和跨境交流中的关键环节,专指一国的高等教育部门或机构,通过承认申请人在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并获得学历,包括课程、学分、资格证书、文凭和学位等,来接受其在本国高等教育机构进入高一阶段学习或从事某项职业的能力证明,并授予其享有相当于外国资格证书、文凭和学位的本国证书、文凭或学位。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各组织成员国或相关政策缔约国以签署国际法规、公约条例、补充条款、行动计划等方式,共同促进全球范围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互授机制的形成、实践与发展。

1983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办事处在泰国首都曼谷召开了由亚太地区33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的一次国际性会议,会议通过了《亚太地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与学位相互承认地区公约》(Reg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of Studies, Diplomas and Degrees in Higher Education in Asia and the Pacific),并于1985年10月23日开始生效。


公约第一条规定:为实现本公约目的,“承认”某一缔约国主管当局接受外国的高等教育证书、文凭和学位,并授予其持有者享有它认为相当于该外国证书、文凭或学位的本国证书、文凭或学位持有者的权利。根据这种“承认”的适用范围,该权利可包括“继续学习”或“从事某项职业”,或同时进行这两种活动。


上述公约是中国最早签订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公约。此后,中国与全球其他国家也相继签署了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公约,我们从教育部官网收集到了截止2014年的签署情况,具体如下:


1988 斯里兰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互相承认学位及其他教育证书相当的协定书 


1990 保加利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和高等教育部关于相互承认文凭、学位和证书的协议 


1991 阿尔及利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证书、学位和职称的协议 


1911 秘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学校的学位和学历证书的协定 


1992 毛里求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证书、学位和职称的协议 


1993 乌兹别克斯坦 

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关于相互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等院校及其科研机构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文凭)及学位的协议

 
1994 喀麦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文凭、职称和学位证书的协议 


1995 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罗马尼亚教育部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协议 


1995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1997 埃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高教部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1997 匈牙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1998 乌克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1998 蒙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2000 白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学位证书的协议 


2002 吉尔吉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2002德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议 


2003 英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及托管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协议 


2003 法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法国青年、国民教育和科研部高等教育学位和文凭互认行政协议

 
2003 澳大利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议

 
2003 新西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新西兰教育部关于在高等教育领域内相互承认学历和学位的协议

 
2004 中国香港

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备忘录 
奥地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

 
2005 荷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荷兰王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及入学的协议

 
2005 加拿大(安大略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安大略省关于相互承认高等和高中后教育的谅解备忘录

 

2005 加拿大(魁北克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魁北克省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和文凭的合作协议 


2005 葡萄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协定

 
2005 意大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学位的协议

 
2006 爱尔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爱尔兰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学历证书的协议

 
2006 墨西哥 

墨西哥合众国公共教育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签署《中墨学历学位互认协议》工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6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协定

 
2006 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王国政府关于高等教育领域合作的框架协议

 
2006 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省关于相互承认高等和高中后教育的谅解备忘录

 
2006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由部长代表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由省长代表关于相互承认高等/高中后教育的谅解备忘录

 
2006 加拿大(萨斯卡彻温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萨斯卡彻温省关于相互承认高中后学历、促进学术、研究交流及学生交换的谅解备忘录

 
2006 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关于相互承认高等和高中后教育的谅解备忘录

 
2007 丹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的协议

 
2007 西班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协议

 
2007 泰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泰王国教育部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定

 
2007 加拿大(艾伯塔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艾伯塔省关于相互承认高等和高中后教育的谅解备忘录

 
2007 加拿大(曼尼托巴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曼尼托巴省关于相互承认高等/高中后教育的谅解备忘录

 
2007 加拿大(诺瓦斯科舍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诺瓦斯科舍省关于相互承认高等和高中后教育的谅解备忘录 

2007 法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法国高等教育和科研部关于高等教育学位和文凭互认方式的行政协议

 
2008 新西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在高等教育领域内相互承认学历和学位的协议

 
2008 古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证书的互认协议 


2008 韩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大韩民国教育科学技术部关于高等教育领域学历学位互认谅解备忘录

 
2009 越南 

中越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定

 
2009 菲律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议

 

2010 墨西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关于为学生继续学习而相互承认学历、文凭、学位的协议

 
2010 拉脱维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教育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议

 
2011 马来西亚 

2011年4月,温总理访问马来西亚期间,两国签署了《学历学位互认协议》


2011 澳大利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议


2014 新西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议


由以上的签署情况可以看出,中国与七大洲的国家均有高等教育学历互认协议或公约的签订。在2006和2007年签署的数量较多,签署的对象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加拿大是以省为主体进行签署的。


全球一体化背景下,人们需要从思维方式和行动方式上都发生根本性的转变,才能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的步伐。教育,是导致持久转变的关键性要素。《世界人权宣言》指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教育领域的国际交往合作应该应对世界性的公共问题。


国际学生交流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人才竞争的需要,积极推进中外学历学位互认的进程,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它不仅保障和扩大了国际留学生交流的自由化,而且显示了各国政府在国际化教育大环境下积极开放的心态,同时为中外学生在更大范围内进一步深造和就业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