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将进一步强化对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力度,露头即查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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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严厉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等一系列措施,并从体制机制上深化改革,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创新环境。
内容来源:澎湃新闻
记者:王俊

10月16日,教育部网站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79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披露了教育部经商科技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建议”的具体内容。

教育部在成文于8月21日的《答复》中指出,“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关系到科学事业的存在与发展,也关乎我国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一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严厉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等一系列措施,并从体制机制上深化改革,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创新环境。

教育部在《答复》中分别对“加强科研诚信的制度建设”、“规范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开展多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加强科研诚信的宣讲教育”等5个方面进行了具体介绍。

“加强科研诚信的制度建设”方面,《答复》介绍称:“国家历来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结合实际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1999年 11月,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联合发布了《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9〕524号)。此后,教育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多项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文件,初步形成了引导和规范科研学术活动的制度体系。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通过文件建立了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有关机构(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担负科研诚信主体责任。文件明确规定要坚持预防和惩治并举,坚持自律和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随时发现,随时调查处理。规定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开除学籍;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

教育部在《答复》中表示,“接下来,国家将通过继续完善制度建设、确保制度落实到位、严格规范管理措施、严厉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大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力度;教育部也将根据国家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坚守责任意识,履行好自身职责,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进一步强化对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力度,露头即查、一查到底、有责必究、绝不姑息。

您提出的“关于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建议”收悉,经商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关系到科学事业的存在与发展,也关乎我国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一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严厉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等一系列措施,并从体制机制上深化改革,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创新环境。

  一、加强科研诚信的制度建设

  国家历来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结合实际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1999年 11月,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联合发布了《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9〕524号)。此后,教育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多项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文件,初步形成了引导和规范科研学术活动的制度体系。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通过文件建立了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有关机构(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担负科研诚信主体责任。文件明确规定要坚持预防和惩治并举,坚持自律和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随时发现,随时调查处理。规定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开除学籍;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

  二、规范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

  针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中缺少统一规则、职责分工不清晰、程序不明确和处理尺度不统一等问题,科技部在广泛征求部门、地方、高校和科技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规则将对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及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助项目(基金)、科研经费和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购买、代写论文和申请书、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重复申请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违反研究成果署名和论文发表规范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明确调查处理职责分工、调查程序和处理尺度,规范各责任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

  教育部要求高校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有关要求做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公开”,调查认定教育部交办的举报做到认定事实、处理依据、调查专家名单“三必报”。此外,教育部出台《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将学风建设列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要内容,就落实学风建设主体责任、制订明确查处细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加强对高校调查和处理过程的监督问责,对学术不端举报查处不力的高校或教育主管部门领导进行约谈。

  三、开展多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科技部等4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对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提出了43项联合惩戒措施,明确规定科技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科技部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获取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同时,科技部签署了21个不同领域的联合惩戒备忘录,会同相关部门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2018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规定建立以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发挥好评价指挥棒作用。科技部认真贯彻落实“三评”改革要求,深入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清理行动,扭转不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评价制度。同年10月,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210号),要求对各类科技评价活动中涉及“四唯”的作法限期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改。科技部进一步优化了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对企业人才申报明确不受职称限制并放宽学历要求,全面加强代表成果评价,评价指标不与论文、学历及奖项直接挂钩。

  五、加强科研诚信的宣讲教育

  科研诚信教育是遏制科研不端行为的重要手段。对此,教育部强调突出科学道德教育环节,在入学教育等学生培养环节中强化科研道德教育内容,修订出版《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手册和标准课件,鼓励面向全体学生开设诚信教育相关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各高校认真履行主体职责,按照教育部“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要全覆盖、制度化、重实效”的目标要求,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学风建设教育活动,将学风宣讲工作纳入到新生入学培训、新入职老师岗前培训、新聘教授导师培训等日常工作中,并用制度加以确定,形成学风宣讲的常态化和制度化。

  接下来,国家将通过继续完善制度建设、确保制度落实到位、严格规范管理措施、严厉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大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力度;教育部也将根据国家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坚守责任意识,履行好自身职责,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进一步强化对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力度,露头即查、一查到底、有责必究、绝不姑息。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