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来华留学内涵式发展——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负责人就来华留学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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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华留学相关问题引起社会热议。围绕我国发展来华留学教育的相关政策、来华留学经费使用情况等问题,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负责人20日回答了记者提问。

内容来源:新华社

    近日,来华留学相关问题引起社会热议。围绕我国发展来华留学教育的相关政策、来华留学经费使用情况等问题,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负责人20日回答了记者提问。

  年内将实现对来华留学生全流程管理

  问:近年来,我国为发展来华留学教育采取了哪些政策举措?2018年,共有来自196个国家和地区的49.2万名留学生在国内1004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在规模迅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如何保障来华留学教育的质量?

  答:来华留学事业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升我国教育国际影响力、增进中外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其社会经济发展所需人才,作出了积极贡献。

  教育部明确提出来华留学发展要坚持质量第一,严格规范管理,走内涵式发展道路。2017年,教育部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出台《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各高校严把入学门槛,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确保所招收学生符合学校入学标准,依法依规加强管理。

  2018年,《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出台,为政府管理、学校办学、社会评价提供指导和依据,其中专门强化了对来华留学生招生录取工作、培养质量、汉语水平和趋同化管理的要求。

  对照这份规范的要求,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来华留学教育督导检查,查找漏洞,加强治理整顿。2018年,教育部严肃处理了18所院校在来华留学生招收、录取、签证等留学生管理工作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暂停16所涉事院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资格。

  第三方行业组织、学术和专业机构开展质量认证是国际通行、得到各方认可的质量保障模式。教育部积极指导第三方行业机构开展试点认证工作,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2016年开始试点认证,至今已有93所高校接受了试点认证,今年开始正式认证。

  师资和管理干部是来华留学事业发展的生力军。教育部自2012年起,连续举办了26期英语授课师资培训班,培训1300余名教师;举办了18期全国来华留学干部培训班,培训3000多名留管干部。教育部还在加速推进全国来华留学管理系统建设,年内将实现对来华留学生全流程管理,有效提升管理效率。

  进一步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招生和管理

  问:请您介绍一下来华留学经费使用情况。

  答:来华留学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教育交流协议到中国高校学习或开展科研的非中国籍公民。2018年共有6.3万名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在华学习,占来华留学生总数的12.8%。来华留学经费直接拨付高校,大部分由高校统筹用于来华留学生培养、管理等支出,仅生活费发放给奖学金生本人。

  目前,中国和180多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教育交流协议,支持双方互派学生到对方国家学习深造。其中,教育部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形式资助对方国家学生来华留学,同时中国学生通过对方国家提供的奖学金赴海外学习深造。

  中国政府奖学金是来华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力提升了来华留学生源层次和水平。2018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中,攻读学位的硕博研究生占70%。

  教育部要求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高校实施严格的遴选和录取程序,通过年度评审等方式对奖学金生进行严格考核,未通过评审的,中止或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切实提升培养质量和使用效益。

  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招生和管理,提高标准,保障质量。同时,健全奖学金院校考核评估机制,对违规招生或培养质量不达标的院校,取消招收和培养奖学金生资格。

  进一步推动管理和服务趋同化

  问:“趋同化管理”成为当前来华留学教育管理的方向之一,教育部在这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答:《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明确提出要推进中外学生教学、管理和服务的趋同化,要求高校将来华留学生教育纳入全校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实现统一标准的教学管理与考试考核制度,提供平等一致的教学资源与管理服务,保障中外学生的文化交流与合法权益。

  教育部将进一步推动来华留学生与中国学生的管理和服务趋同化,加大力度敦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将政策落到实处。高校应当在入学和日常教育中对来华留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安全教育,对违规违纪的留学生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绝不纵容姑息。

  但是,趋同化并不意味着等同化。既要对中外学生一视同仁,也要看到来华留学生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化存在差异,以合理、公平、审慎为原则,帮助来华留学生了解中国国情文化,尽快融入学校和社会。在教育教学方面,建立有效的教学辅导体系,向来华留学生提供学业帮扶;在管理服务方面,组织和引导来华留学生参加健康有益的课外教育活动,促进中外学生文化交流和互相理解。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

  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管理职责,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外交部部长 王毅

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

2017年3月20日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本办法第二至五章适用于高等学校。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其对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和校内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

  第八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备案。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条 高等学校按照其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高等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高等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高等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九条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确定。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高等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高等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经高等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中国政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国际学生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委托高等学校培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应当优先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申请到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七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实施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接受团组形式短期学习国际学生的,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应当派人随团并担任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国际学生培养质量监督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国际学生培养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负有国际学生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教育、公安、外交等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

  (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四十六条 中国境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以及中国境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年1月31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1999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